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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规〔2013〕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我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农民工、工伤保险#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武政规〔2013〕7号
  • 发文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13-05-04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 生效日期: 2013-05-0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等,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项目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分包时,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书》,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以人工工资总额(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的20%计算)为基数,按照1%的费率一次性缴纳。农民工个人不需缴费。

工程项目款项追加的,应当按照追加款补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四、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定后,该施工企业应当持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者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额,发放《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与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人员名册,并随时申报人员增减异动情况。

六、参保后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及施工承包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项目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七、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项目承包合同截止之日止;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30日内向项目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若因施工质量问题延长工期,总承包企业应当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其工伤保险期限顺延。

八、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参与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事故本人、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持有效用工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向项目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确认为工伤的,待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九、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经认定为工伤的,按照《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61号令)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涉及到农民工本人工资的,统一以受伤时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在工伤保险期限内未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通知执行。

十、享受工伤保险伤残等级五至十级待遇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工伤保险期限内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与其的工伤保险关系。

十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

十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参加,并依法进行查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建筑施工企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十三、建设、安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联合监管,并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安全标准及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风险。

十四、我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30日内到项目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核定并缴纳剩余工程期施工的专业承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在此之前发生的农民工工伤事故,费用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

十五、外地来汉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在汉施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伤事故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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