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参照《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
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规定(试行))) (鄂人社发(2015) 55 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要结合实际,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程序。参保单位要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退休条件等政策规定,切实履行责任,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2015) 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 )64 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武政(2016) 20 号),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包括作出批准退休决定、认定(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职务职级(技术职称) 2 个环节。
第四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
(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
第五条 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1978) 104号)等相关规定,具体政策如下:
(一)男性工作人员年满 60 周岁,女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女性工作人员年满 55 周岁,机关女性技术(普通)工人、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上的女性工作人员年满 50 周岁的,应当退休。
(二)国家对部分领导干部、高级专家、女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男性工作人员年满 50 周岁、女性工作人员年满 45 周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
(四)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过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且达到规定的年限,男性工作人员年满 55 周岁、女性工作人员年满 45 周岁的,可以提前退休。
(五)公务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 30 年的,或者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 20 年的,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获得批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或者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应当受聘到该类岗位工作满 5 年,方能按所聘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其中,从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未满 5 年的,按工勤技能岗位规定的年龄退休;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工勤技能岗位未满 5 年的,可以在连续受聘满 5 年的当月办理退休。受聘到工勤技能岗位要求按工勤技能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获得批准。
第七条 批准参保人员退休的决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作出。
第八条 对参保人员出生日期的认定,以本人人事档案记载的为准。个别人员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执行组织部门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的,单位人事部门应当根据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政策认定其视同缴费年限,填写《武汉市机
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连同批准退休文书及相关材料、本人档案,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单位认定的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和职务职级(技术职称)进行复核,无异议的
予以确认;如发现执行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政策不准确的、填报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不正确的,退回单位重新认定、重新申
报。
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缴费记录核定。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核定)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申领表》填报的相关信息,计算参保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从批准退休的次月开始发放。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单位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退休决定、认定(核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有异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原则上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进行,单位参保人员数量较多或者达到退休年龄时间比较集中的,可提前 2 至 3 个月进行。
第十四条 因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的原因,导致批准参保人员退休的时间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的,基本养老金按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计算,从批准退休的次月开始发放。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应当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如达到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当月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单位缴费部分进入统筹基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不予追溯。
本规定施行之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期间办理的退休手续不符合本规定精神的,按本规定调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10 月 l 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武汉-基本养老保险
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