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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人社险中心〔2020〕6号 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在我市中心城区与新城区部分社保业务实施“全城通办”的通知(试行)

#C类通知类政策##社保综合#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武人社险中心〔2020〕6号
  • 发文单位: 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07-13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 生效日期: 2020-08-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社保处、东湖分局,各新城区社保经办机构:

按照市局2020年度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方式,方便服务对象就近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按照群众急需、分步实施、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我市新城区“四统一”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市中心城区与新城区部分社保业务实施“全城通办”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中心城区与新城区部分社保业务实施“全城通办”制度

从2020年8月1日起,在我市中心城区与新城区部分社保业务实施“全城通办”制度。

具体业务详见《武汉市中心城区与新城区社会保险“全城通办”业务清单(试行)》(附件1),后期会根据经办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二、切实做好部分社保业务“全城通办”经办实施工作

(一)规范经办权限管理

“全城通办”业务经办采取用户业务授权的方式,即:中心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将“全城通办”业务的经办权限授予各新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各新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就近办理中心城区的业务;各新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将“全城通办”业务的经办权限授予中心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委托中心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就近办理新城区的业务。授予经办权限后,各区应实行专人专号管理,严格按照相关业务经办规程办理业务。其中各区街道(社区)经办窗口可受理的“全城通办”业务,由经办窗口审核通过后提交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二)统一订制“社会保险业务专用查询章”

对于需要出具结果表单的“全城通办”业务,实行统一印章管理,各区统一订制“社会保险业务专用查询章”。专用查询章统一规格尺寸为直径38mm的圆形章,样式为“武汉市社会保险业务专用查询章(XXX)”(其中:XXX为顺序编号,如001,002…),各区查询章详见《全市社会保险业务专用查询章样式》(附件2)。如各区需进一步细化时,可在编号后加“-1”“-2”“-3”等。各区原有的业务查询章仍延用于本辖区内的业务。

三、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

在我市中心城区与新城区部分社保业务实施“全城通办”制度是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四办”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提升参保对象服务体验的重要举措。各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规范实施

各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风险控制及经办操作规程等文件要求,严谨细致、精准操作,明确业务经办权限,抓好风险防控,确保“全城通办”业务经办准确规范。各区之间、各区与街道(社区)之间要加强业务衔接沟通,及时完成业务办理,履行告知义务。

(三)抓好培训

在我市中心城区与新城区部分社保业务实施“全城通办”制度,对全市社保经办机构的经办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社保经办机构要对照“全城通办”的业务事项及经办要求,切实抓好内部和街道(社区)经办窗口的业务培训,统一对外告知事项,统一经办口径,确保对外宣传解释到位。

(四)加强沟通

在我市中心城区与新城区部分社保业务实施“全城通办”制度,与原经办模式有较大的区别,实施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各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跟踪,加强沟通,在经办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市社保中心反馈。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武人社险中心〔2020} 6号附件1:我市中心城区与新城区社会保险经办公共业务“全城通办”事项服务清单(试行)20200709

     2.武人社险中心〔2020} 6号附件2:全市社会保险业务专用查询章样式20200709

   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0年7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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