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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人社险中心〔2020〕7号 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 “全月办理制”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社会保险#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武人社险中心〔2020〕7号
  • 发文单位: 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07-13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 生效日期: 2020-08-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社保处、东湖分局,各新城区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市局2020年“放管服”改革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全月办理制”改革,优化服务,经与市失业办、市工伤中心、市人社信息中心共同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全月办理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开月结期内可办理事项的业务种类,拓宽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全月办理”事项范围

进一步放开月结期内可办理事项的业务种类,拓宽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全月办理”事项范围,每月月度账务处理期内具体业务的办理方式,详见附件《武汉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月度账务处理期间办理方式一览表(试行)》。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月结”时间仍为每月22日晚,月度账务处理时间仍为每月23日至月底(节假日顺延,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另行通知)。

在每月“月结”前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业务经办期为当月,在每月“月结”后至月底的月度账务处理期间,可以提前办理次月不受账期影响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业务经办期为次月;也可以对次月受账期影响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提前受理并收取相关申报资料,待月度账务处理结束后再行办理,业务经办期为次月。

二、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全月办理”的经办口径

在推行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全月办理制”后,在月度账务处理期间受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的,统一按照受理时间的当前自然月度计算中断月数。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优化完善到位。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全月办理制”是我局2020年“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让更多群众办理社保业务不受异动期限制的重要举措。各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宣传解释到位。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全月办理制”,对各社保经办机构的经办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加强业务培训和对外宣传,统一对外告知事项,统一经办口径,确保宣传解释到位。

(三)加强业务跟踪,确保“受”“办”衔接到位。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全月办理制”,与原经办模式有较大区别,尤其是提前受理的受账期影响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在没有信息系统支撑的情况下,各社保经办机构要更加耐心细致,加强业务跟踪,及时办结业务,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受”“办”衔接到位。

(四)加强沟通反馈,确保问题及时解决到位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全月办理制”,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各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反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此项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本通知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武人社险中心〔2020} 7号附件:武汉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月度账务处理期间办理方式一览表(试行)3.0

      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0年7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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