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是体现党和政府对退职老职工关怀的一件大事。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
1993年10月26日
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请示
市政府:
在六十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本市一部分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被精减退职。这些在战争年代、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曾做出贡献的老同志,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退职还乡,支援农业,为国家分担了困难。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都已年迈,有的又体弱多病,不能再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出现困难。为解决这部分老职工的生活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拟适当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凡原在本市所属单位并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1960年8月1日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经组织动员回乡并领取一次性退职补助费的职工,目前无工作(无经济收入)的,属此次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
外省、市及中央单位精减到本市的人员,不属此补助范围,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在我市享受的待遇不变。
二、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发给6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发给5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
的,每月发给35元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属于生活困难补助范围的人员,凡已享受民政部门按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和定期困难补助并低于上述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财政拨款,民政部门发给本人;本市精减外省、市的人员,在当地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或定期困难补助的,其救济费或困难补助低于上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本市精减单位按上述标准发给。
三、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支付办法及经费来源
被精减退职人员原工作单位属于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精减单位支付,在“管理费――劳保费”项下列支。原工作单位属于机关、团体或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精减单位支付,在“职工福利费”项目下列支。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原单位撤销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原单位撤销且无主管部门的,由财政拨款民政部门支付本人,其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县财政解决。
四、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人员,须持原始精减退职证明向原精减单位提出申请,由原单位负责审批并分别报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劳资处、人事处备案。
(二)符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人员,原单位撤销
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原单位撤销且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上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即从1993年6月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1993年3月15日
北京市特殊人员政策
北京市特殊人员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