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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1-10-1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01-10-19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就《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农民工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新参加人员办理。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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