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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养发〔2007〕157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退休核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京劳社养发〔2007〕157号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7-09-1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07-09-1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83号令)的有关规定,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按新计算办法计发。为规范我市退休核准工作,保证基本养老金核准的准确性,统一性,我市研发的《退休核准程序》及相关工作已准备就绪。现就启用《退休核准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新计发办法为退休人员核准基本养老待遇是涉及我市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责任到人,并要及时沟通信息,掌握工作动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退休核准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可登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退休核准程序》(企业版),按照程序操作手册进行使用。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以到现退休核准部门下载。
    三、《退休核准程序》启用后退休人员的退休核准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报单位应按《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根据职工档案、《个人缴费情况表》等相关材料,如实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并使用《退休核准程序》(企业版)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到现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二)退休核准部门应按照6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使用《退休核准程序》(行政版)进行退休核准工作。相关核准材料须留存归档。
   (三)申报单位凭《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四、自2006年1月1日至《退休核准程序》启用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新核准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分步实施、尽快落实的原则,于2007年10月至12月,分批次完成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新核准工作。2006年1月至5月期间退休人员的待遇重新核准工作,于2007年10月完成;2006年6月至12月期间退休人员的待遇重新核准工作,于2007年11月完成;2007年1月至本通知发布前退休人员的待遇重新核准工作,于2007年12月完成。
   (二)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到本区(县)退休核准部门为其办理待遇重新核准手续。其他退休人员由原申报单位到现退休核准部门为其办理待遇重新核准手续。
   (三)申报单位办理退休人员待遇重新核准手续时,须提供该退休人员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原件。退休核准部门重新核准后,须留存《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并将《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原件与核准后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交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四)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新核准后,需补发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应于重新核准的次月一次性补发。
   (五)退休人员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死亡,经重新核准,需补发其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的,应于重新核准的次月一次性补发自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至死亡当月的差额部分。已办理死亡清算手续的,不再重新清算。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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