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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医保〔2023〕131号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阶段性降低缴费##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31

  • 发文字号: 厦医保〔2023〕131号
  • 发文单位: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3-12-2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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