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厦发改规〔2024〕1号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厦发改规〔2024〕1号
  • 发文单位: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1-16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 生效日期: 2024-01-1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政策兑现,强化重点项目保障、重点企业服务,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工作部署,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特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

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3.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商联(民营办)、商务局、工信局)

4.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5.推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6.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紧抓项目扩投资

7.鼓励春节期间不停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

8.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交通局、市政园林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9.加快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建设局)

10.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

11.强化招商和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12.加快项目策划和转段开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建设局、工信局、交通局、市政园林局,各区人民政府,各指挥部)

13.加强用地用林用海用能保障。(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发改委)

三、全力稳定工业生产

14.鼓励企业增产增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15.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

16.加大“小升规”企业培育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17.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18.降低电费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四、深挖潜力促消费

19.开展主题促消费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20.扩展壮大文旅消费。(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商务局、港口局)

五、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

21.力促外贸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22.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六、扎实做好冬春农业生产

23.全面推进春粮生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集美区人民政府、海沧区人民政府、同安区人民政府、翔安区人民政府)

24.抓紧抓好春耕春播。(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集美区人民政府、海沧区人民政府、同安区人民政府、翔安区人民政府)

25.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集美区人民政府、海沧区人民政府、同安区人民政府、翔安区人民政府)

七、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26.鼓励留厦过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各区人民政府)

27.做好冬春季传染病防控。(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教育局、民政局)

28.保障企业用工需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总工会、工信局、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29.做好重点时段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八、加强安全生产

30.深化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安委办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一季度经济工作,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要求,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挂钩服务机制,及时帮助协调各区提出的困难问题。市发改委要牵头对一季度经济工作进行跟踪协调,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本措施中的具体政策规定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在扶持资金上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附件: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