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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度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的通知

# 工伤保险费率##C类通知类政策##工伤浮动费率#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1-15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4-03-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部署,我市拟于2024年1月测算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并于3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算期及执行期

本次测算工伤发生率及基金支付率时间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后费率执行期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辽宁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2023〕20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

二、费率浮动规则及查询方式

(一)费率浮动规则:详见《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大人社发〔2017〕217号)及《关于规范工伤复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413号)规定。

(二)查询方式:用人单位可于2024年1月22日起,登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详情”模块查询计算期内的工伤发生率、基金支付率及浮动后费率等相关信息。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可于1月22日(含当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与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其他事项

请各参保单位及时缴纳2023年度各月属期工伤保险费,本次执行期内工伤保险费费率不得下浮。下列情形视为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

(一)2023年度1-12月属期,任意一月实缴费为0的。

(二)2023年度1-12月属期欠缴保费未在2024年1月15日24时前补缴到账的。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1月1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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