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及调整工作的通知
沈河管理部辖内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切实维护缴存单位、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沈住公发 [2017] 67号 ) 规定,现就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及调整工作有关事项
一、缴存基数确认
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第一个月工资。
二、缴存基数调整标准
(一)2024 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 2023 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统制字[1990]1号) 计算。
(二) 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月前的月平均工资。
(三)因病伤产假(6 个月内 ) 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 单位支付工资,不包括病伤保险或生育津贴 ) 除以单位支付工资的实际月数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 26910 元,下限为 1910元。在 2024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公布前,单位和职工已按照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其调整有效;在 2024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公布后,因缴存基数上限原因已完成调整但尚未调整到位的,当年可再调整一次。
四、基数调整工作有关要求
(一)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 2024 年 1 月起缴存基数当年核定一次,原则上单位应在 2024 年 1 月先调整基数后,再办理 2024 年1月汇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未在 1 月份调整缴存基数的,基数调整后需补缴从 1 月至调整月的差额。
(二) 原则上不允许单位退缴因未及时做基数调整工作而导致多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各单位应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职工 2023 年全年工资收入,并应按缴存基数调整标准如实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对尚未纳入缴存基数,但确属职工工资总额范畴的收入,应按规定纳入 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及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 建议通过单位网厅操作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沈河管理部
2024年1月12日
致沈河管理部缴存单位的一封信
尊敬的缴存单位及职工:
您好! 近年来,沈河管理部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缴存单位及经办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为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此,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一元复始,万象更迭。2024 年,沈河管理部将牢固树立“换位思考共情服务,工于匠心,勇于创新”的服务理念,着力打造一支“政策惠民业务便民、服务利民、作风亲民”的服务团队,创建沈阳公积金服务新高地。目前,我部已组建党员先锋队、青年志愿者队、政策宣传队三支队伍,可为您提供“移动办、一网办、无感办、智慧办、加速办、全域办、就近办”等“七办”服务;建立 16 个单位经办员微信群,可为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我们将不断推进服务资源下沉,缩小服务半径,为您解决住房公积金实际问题,力求政策红利直达直享到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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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发展需要您的支持和参与,希望您始终如一地关心和支持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积极建言献策,相信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与您的支持关注下,我们必将开创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最后,值此 2024 年新春来临之际,恭祝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周家
幸福、吉祥如意、安居乐业!
沈河管理部
2024年1月12日
沈阳-住房公积金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