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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社发〔2024〕1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最低工资标准##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35

  • 发文字号: 辽人社发〔2024〕1号
  • 发文单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4-01-09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辽宁省
  • 生效日期: 2024-05-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1 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 177 号),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 2100 元,二档为 1900 元,三档为 1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 21 元,二档为 19 元,三档为17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 5月1日起执行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请于 2024 年3月9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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