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1 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 177 号),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 2100 元,二档为 1900 元,三档为 1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 21 元,二档为 19 元,三档为17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 5月1日起执行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请于 2024 年3月9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9日
202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全国202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