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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 公积金缴存##C类通知类政策##基数上下限#

阅读量:2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1-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相关内容,现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市直及市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2000元调整为2100元,新乡县、辉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1800元调整为2000元,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1600元调整为1800元。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单位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调整为:市直及市辖区月缴额不得低于210元,新乡县、辉县市月缴额不得低于200元,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月缴额不得低于18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保持不变。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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