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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1988〕160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照顾老人”政策问题的复函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沪人〔1988〕160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事局
  • 发文日期: 1988-11-0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988-11-02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沪人社法发(2011)51号宣布延长有效期5年,2016年8月15日到期。沪人社法〔2016〕301号宣布延长有效期1年,2017年8月15日到期。沪人社法〔2017〕295号宣布延长有效期2年,2019年8月15日到期。沪人社规〔2019〕31号宣布延长有效期2年,2021年8月15日到期。]  

闸北区人事局:

      你局《关于“照顾老人”政策的一点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年老多病、在沪无子女照顾的老人,可从外地未婚子女或第三代中调一人来沪工作,如没有未婚子女的,可调一名已婚子女来沪工作,并可随带未成年子女,随带子女一般不得超过两人。

      二、如家有多位老人,确属生活不能自理必须调两人,且工作可以安排的,可按特殊访况报经我局同意后,调夫妇两人来沪工作。

      三、对以前按“老人在沪身边无子女”政策调沪的干部,如家庭确有很大困难,各区、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解决夫妻分居。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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