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已经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 年12 月11 日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规范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 公积金中心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个贷中心负责市内四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审批及贷后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及高新管理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审批及贷后管理等工作。(个贷中心及各县[市、区]、高新管理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四条 经办部门接受借款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和合作单位的业务咨询,应一次性告知咨询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注意事项,包括贷款条件、所需资料、办理程序、办理场所和办理时限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
第五条 项目准入原则。贷款项目必须具备合法销售手续,施工正常,并能够提供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的,可以办理项目
第六条 申请资料
(一)项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申请审批表》(二) 公司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同意为购房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
(三) 项目资料
1.商品房预售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
2.商品房现售的: 不动产权证书:
3.其他能够证明该项目或房产具备合法销售手续的相关佐
4.项目包含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或被动式超低能耗的需提供住建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留存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份
第七条 资料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项目准入申请后,经办部门初审人员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一) 确保申请资料中的相关证照在有效期限内,留存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同时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签字;(二) 通过相关官方网站或向相关部门核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真伪,并留存核实的影像或文字资料。
审核未通过的,经办部门应将项目准入申请资料退还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现场考察。经办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考察人组成考察组,人数不低于 2 人,到项目现场对以下事项进行考察:
(一) 申请项目实际地址是否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的项目地址相符;
(二)已经封顶的项目或楼栋,实际建设层数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一致,不一致的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相关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标明层数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为准;
(三) 现场考察每栋楼的坐落、位置、建至层数,拍照留存考察组现场考察影像资料 (照片须为项目考察组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及所考察楼栋全貌的合照 ),打印并标明楼号建至层数。
第九条 项目审批。资料审核和现场考察通过后,考察组成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申请审批表》上填写考察意见并签字,初审人员在贷款系统中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项目及准入楼号的相关信息,扫描申请资料原件并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场勘查照片”等分类上传至电子档案,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信贷科审阅电子档案并完成审批。
审批通过后,经办部门在系统中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书》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合同》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签署 ( 统一盖公积金中心的合同专用章)后,扫描上传至电子档案.
第十条 已核准项目新增楼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首次准入后需办理新增楼号的,应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核准项目新增楼号申请审批表》以及与第六条中相对应的项目资料。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需重新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变更证明。经办部门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审核及考察,符合要求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核准项目新增楼号申请审批表》上填写考察意见并签字,留存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 留存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同时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签字 ),同时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扫描上传电子档案,信贷科审阅电子档案并完成审批。
第十一条 已核准项目楼栋期转现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核准项目楼栋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后,需办理期转现业务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核准项目期转现业务申请审批表》、不动产权证书、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其他账户信息单),申请办理期转现业务。经办部门应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核准项目期转现业务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并签字,留存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留存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同时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签字),同时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扫描上传电子档案信贷科审阅电子档案并完成审批。
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项目楼号符合项目准入条件的,经办部门和信贷科应在完成资料审核及现场考察后9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及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收款账户管理。以上流程办理完成后,经办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录入收款账户信息并完成二级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经办部门按照公积金中心档案管理要求,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并归档。信贷科将不定期对准入项目进行抽查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五条 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我市行政区域户籍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个月 (含) 以上; (1.对于申请人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2.对于曾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缴存职工,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3.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合并计算。)
(三)家庭实有房产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符合相关规定,
(四) 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
( 五) 所购房屋为合法住宅并能够提供保证担保或抵押担
(六) 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七)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欠缴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的不子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 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存在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自整改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 三)有逾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 四) 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五) 已使用过 2 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 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为3 个月。《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子贷款。
(一) 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或有贷记卡、准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二)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 24 个月内,其他贷款(不含助学贷款 )、贷记卡、准贷记卡存在连续 3 期或累计6 期及以上逾期记录的(不含卡费、年费、信息服务费、挂失费及 200元以内非住房类贷款逾期 ) ;
(三) 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 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明显存在失信行为的,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第四章 贷款利率、期限、额度及房屋套数认定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或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利率以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1 年)以下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 1年以上的,自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 1月 1日开始,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如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过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执行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 30 年,且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 60 周岁。
购买存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 50 年,房龄超过 30 年(含) 不予贷款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 60 万元;
(二) 购买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 万元;
(三) 支持现役军人及退役军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役军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为正常缴存公积金,纳入贷款额度计算,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 申请人持有效期内石家庄市人才绿卡 A 卡、B 卡日申请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购房记录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 万元;
( 五) 家庭购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自住住房且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 80 万元;
(六)家庭购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被动式超低能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 100 万元;
(七) 对于生育有 2 个子女的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 10 万元,生育有 3 个子女的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 20 万元。其中二孩家庭是指夫妻 2016 年1月 1日(含) 以后生育二孩的家庭;三孩家庭是指夫妻 2021年 5 月31日 (含) 以后生育三孩的家庭。离异再婚家庭;子女个数计入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家庭子女个数,其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家庭参照执行具体贷款额度结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贷能力、负债情况、贷款期限及所购房屋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额度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为万元整数倍。申请人具体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
(一) 还贷能力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不超过申请人 (含共同申请人) 缴存基数的 50%;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记卡有 6 个月平均使用额度、循环贷款总额、非循环贷款余额、大额专项分期及担保等其他负债的,贷款额度按照还贷能力计算得出的贷款额度减去上述负债总额 (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 )。
(二) 首付款比例
购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60%。购买其他县 (市、区)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20%。
第二十三条 房屋套数的认定遵循认房不认贷的原则,以中心联网核查及《承诺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相关内容综合认定。
(一) 申请人家庭 (包括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成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
(二) 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一套成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
(三) 对离婚一年内的申请人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第二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房的,视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第五章 贷款资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提供复印件,同时经办部门核对原件并上传电子档案 ) :
(一) 申请审批表 2份;
(二) 承诺授权书 2份;
(三)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夫妻双方各 1份;
(四) 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五) 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 2 份;
(六) 婚姻状况相关证明复印件 2 份;
(七)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I类借记卡复印件 2 份异地缴存职工同时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2 份;
现役军人同时提供现役相关证件或证明及收入证明材料;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本及出生医学证明;离异再婚家庭同时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材料等可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依法收养子女的需同时提供户口本或收养登记证等可证明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购买商品房的同时提供: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各 1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凭证原件、复印件各 1份;份;
购买存量房的同时提供: 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各 1份;原产权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I类借记卡复印件各 2份。(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中不能明确显示“房屋竣工时间”或“建成年份”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确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
经办部门对于申请人 (含共同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存疑的,可要求其提供劳务合同、代缴资料、工资流水、养老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佐证。对无法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的,经办部门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五条 经办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进行三级审批。自审查通过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查
(一) 申请所需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晰,相关信息与所提交资料一致;
(二) 提供资料应在有效期限内,属相关部门依职出具同时形式符合相关规定,所提交资料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目规格、数量符合要求。同时将原件拍照或扫描上传至电子档案:( 三) 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同时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或共有产权人的,共同申请人或共有产权人应为申请人配偶;
( 四) 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应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符合贷款条件,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 五) 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房屋交易价格作为房屋价值依据;购买存量房的,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确定该房屋价值,如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经办部门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要求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该房屋价值。
(六) 申请人所申请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等符合公积金中心贷款要求;
(七)通过个人信用报告、公积金中心贷款信息等,审查申请人 (含共同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
(八) 申请人提供的还款账户应为符合贷款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银行I类借记卡;
(九)申请人为非本中心缴存职工的,应对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审查通过的,审查人应在贷款系统中录入申请人信息和贷款申请信息,并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查意见。
审查未通过的,将贷款资料退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原因,或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审核
(一) 贷款申请资料内容完整、合规;
(二) 贷款申请资料信息与系统录入贷款信息及电子档案进行比对,所有信息应真实、完整、一致;
(三) 依据贷款审查及公积金中心联网核查结果确定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等符合要求;
审核通过的,审核人应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在贷款系统提交贷款审核信息
审核未通过的,将贷款资料退还审查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审批
审核通过后,审批人应对贷款申请进行综合判定,最终确定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按照要求签署《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抵押合同》 (以下简称贷款合同 ) 等相关文书。
审批未通过的,将贷款资料退还审查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贷款受托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及《个人借款凭证》
第三十条 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公积金中心及贷款受托银行应审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 贷款申请资料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全;
( 二) 贷款审批资料是否齐全;
( 三)《贷款合同》中贷款要素及抵押要素是否与审批意见一致。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或贷款受托银行监督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贷款合同》及相关单据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签订《贷款合同》时,公积金中心或贷款受托银行应核实合同当事人身份真实有效,告知合同当事人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应当注意事项。合同中的空白项应由借款人、抵押人或贷款委托人填写,由他人代填写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在填写内容上加按指印。
《贷款合同》签订完成后应及时上传签约影像
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前,公积金中心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贷款合同》签订是否完整、合规;
(一)《贷款合同》签订是否完整、合规;
( 二) 采用抵押担保的,应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采用第三方阶段性保证的,应落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三) 贷款收款账户准确合规。
第三十四条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上传电子档案并向贷款受托银行发出放款指令,信息应与《贷款合同》一致,贷款受托银行按指令办理个人贷款发放具体事宜。
第三十五条 贷款受托银行应于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借款凭证》返还公积金中心。在归档前将《个人借款凭证》上传至电子档案。
第八章 贷款回收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应在贷款受托银行开立银行I类借记卡作为还款专户,用于扣划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贷款受托银行在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足额扣划贷款本息,扣划后借款人还款账户内资金应不少于 1元。借款人还款账户内资金在还款日不足的不进行扣划,该期全部还款额作逾期处理。借款人还款账户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扣划的,可通过现金、支票变更他人银行I类借记卡等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贷款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实行到期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采用分期按月偿还的方式,分期还款额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确定。
第三十八条 正常还款采用日对日还款的方式回收还款资金,即每笔贷款还款日为其发放日在各还款月份的对应日,如果某月没有该对应日,则在此月的最后一日偿还贷款本息。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扣款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逾期还款、提前还款对于足月部分按月计息,对于不足月部分按实际天数计息。
第三十九条 逾期贷款偿还应当先扣划逾期部分再扣划正常还款部分。有多期逾期的,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扣划逾期部分。
第四十条 贷款受托银行应及时将扣款情况反馈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核算部门应及时记账。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有权要求公积金中心为其出具贷款还款明细、贷款结清证明等有关还款信息的相关资料,经办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九章 贷款变更
第四十二条 贷款变更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抵押物变更等。
第四十三条 提前还款。在贷款期间由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增加或其他情况,需要调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主要包括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和提前结清贷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在正常还款满 12 期后办理,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每年度不超过 2 次,提前结清贷款不受次数限制。
(一) 提前还款业务办理流程
1.所需资料:借款人身份证件。若借款人本人无法到场办理的,可要求受托人本人提供公证委托书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2.借款人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申请缩短剩余贷款期限或变更月还款额:缩短剩余贷款期限的,月还款额不变。降低月还款额的,贷款期限不变,公积金中心应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期限或新的还款金额,同时要求借款人在《个人贷款本息还款凭单》上签字确认。
3.公积金中心通知贷款受托银行扣划借款人提前还款资金扣划资金成功的,借款人变更申请生效;扣划资金不成功的,借款人变更申请无效。
4.提前还款业务为复核制,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提前还款申请之后即时完成审批手续.
5.业务办理完成后公积金中心应将相关凭证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除上述线下办理方式外,借款人可登录手机公积金 APP、网上个人业务大厅线上办理提前还款等业务。
(二)办理提前还款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1.还款日当天不能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2.借款人申请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扣划后还款账户内资金应不少于 1 元;
3.当天未办结的提前还款业务,务必于当日下午 4:00 前撤销该笔业务;
4.提前部分还款金额应为万元整数倍;
5.同一借款人当天不可以发起相同金额的提前还款业务
第四十四条 还款账户变更。在贷款期间借款人约定还款账户因信息变更、冻结或账户异常等原因无法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扣划的,应在还款日前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一) 所需资料: 借款人身份证明、银行卡开户人身份证明、贷款受托银行I类借记卡。变更他人银行借记卡作为还款账户的同时需填写《关于借款人更换他人银行借记卡作为还款账户的声明书》
(二)公积金中心办理还款账户变更实行复核制。审核无误后即时完成审批、变更手续
( 三)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变更后,应告知借款人及时前往贷款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 业务办理完成后公积金中心应将相关凭证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抵押物变更。在贷款期间因抵押物出现减值损毁、灭失等情况,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或追加抵押物,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抵押物变更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并审批通过后办理抵押物变更。新的抵押物应无查封、扣押及冻结,无设立抵押权及居住权或其他影响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利的情况。
(一) 申请资料:《抵押物变更申请审批表》、同》、借款人身份证件、新抵押物不动产权证书、新抵押物评估报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以上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原件或复印件 1份,《抵押物变更申请审批表》以外的其他资料按要求上传至电子档案
(二) 公积金中心对抵押物变更实行二级审批制。审查人及审批人应审核下列内容:
1.变更理由充分合理
2.变更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内容完整齐全
3.新设定的抵押物产权明晰,能够落实抵押:
4.贷款余额与贷款抵押物价值之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三) 确认申请资料无误的,审查人及审批人在《抵押物变更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后,公积金中心与抵押人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抵押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在取得新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将《抵押物变更申请审批表》、《房产抵押合同》及《不动产登记证明》上传至电子档案并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物变更业务办理。办理完成后,按照公积金中心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审查或审批未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应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 抵押物变更业务办理完成后,公积金中心应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出具原抵押物解除抵押相关手续,配合原抵押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章 期贷款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贷款的逾期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七条 信贷科负责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经办部门为逾期贷款催收工作责任主体,经办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做好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第四十八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逾期贷款情况,分别采取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律师函催收、提起诉讼等催收手段进行逾期贷款催收,催收情况按要求录入业务系统.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逾期后,系统按要求将其逾期信息自动计入人行征信系统
第五十条 贷款档案管理按照公积金中心档案要求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八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逾期贷款情况,分别采取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律师函催收、提起诉讼等催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