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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3-12-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 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提高全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区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起付标准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区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一)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500元、 300元、200元。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500 元。

(二)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300元、 200元、50元。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300 元。

二、其他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基金监管、经办服务等配套政策,抓好政策落实落地。

(二)确保改革稳慎推进。各统筹地区要妥善处理好改革中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改革有序推进。

(三)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各统筹地区要认真研究调标工作潜在的风险点和所涉群体,加强部门联动,及时共享信息,严密监控舆情风险,妥善化解处置风险。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发挥主体责任,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凝聚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对减轻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负担的社会共识。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2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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