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优化调整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公积金贷款#

阅读量:2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1-0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的满足广大职工的贷款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中心研究决定对部分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

1.住房商业贷款时父母或子女等为共同借款人,但购房手续为借款人单独所有的,借款人转贷公积金贷款可贷商贷余额,且不超过公积金贷款规定上限。

2.住房商业贷款时父母或子女等为共同借款人,购房手续中有明确份额标注的,借款人转贷公积金贷款可贷自己所占份额;未明确标注的,平均分配商贷余额,借款人转贷公积金贷款可贷自己所占份额且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

二、调整信用卡使用额度计算方式

1.信用卡已用额度累计3万元以上计为贷款负债额。

2.办理分期业务的信用卡视为负债计入月还款额。

三、新增贷款缩期业务

(一)办理条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且无欠缴两个月及以上行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申请时无逾期还款。

2.缩期后的月还款额,按照《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月还款额相关要求执行。

3.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其中一方死亡或离异未拆分的,该笔公积金贷款不予办理缩期。

4.若借款人采用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应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做变更,且需抵押人夫妻双方书面同意。

5.若借款人采用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书面同意。

6.未办理期房转现房的不予办理缩期。

7.申请缩期后剩余贷款年限不得少于1年,且缩期年限必须为整年。

(二)所需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及抵押人双方、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或保证人的身份证。

2.办理该项业务,需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持有效证件原件,到申请贷款时办理网点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变更申请审批表》,相关贷款关联人(抵押人和保证人)书面签字办理。

(三)办理时间

每月除扣款日10和25日(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外,均可办理贷款缩期业务。

以上政策自2024年1月8日起执行。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月3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