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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部分调控措施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1-0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 生效日期: 2024-01-1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下降并稳定在85%以下,具备停止防控措施的条件。为更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关于启动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三级响应的通知》(汕公积金管函〔2020〕26号 )中相关的预警措施作出部分调整。并于2024年1月15日起实施,具体调整如下:

一、办理“购房首付款提取”职工及配偶无需留存不少于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

二、个人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由8倍恢复为12倍;

三、最高贷款额度恢复为单方申请30万,多方申请50万;

四、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进行审批,以贷款申请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时间为准。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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