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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资发〔1987〕130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A类【国家级】政策## 婚丧假#

阅读量:27

  • 发文字号: 沪劳资发〔1987〕130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1987-10-08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987-10-15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

不少单位反映,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由于不给丧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要求适当解决,为了适当解决职工的这一实际困难,并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执行,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集体企业原来享受丧假待遇的,也可比照办理。

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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