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及宁东基地社保中心
近年来,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费基数上下限 标准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公布较晚,造成部分企业(单位)职工 及个体工商户(含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缴费基数标准未公布前 按上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当年缴费的情况屡有发生,致使当 年核定的缴费基数低于政策规定的当年下限标准,违反了国家和 自治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再次发 生和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4年1月1日至当年缴费基数标准公布之前,全 区所有企业(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含灵活就业人员)均按 照上一年度缴费基数的下限上浮15%进行当年缴费基数下限的系统设置,用于弥补当年上涨的基数差额。
二、当年缴费基数公布后,若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低于预设标 准,企业(单位)职工可在今后的缴费中,冲抵多缴的养老保险。
三、个体工商户(含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应在当年的缴费 标准公布后再开始按新的标准缴费。确因各种原因需要在当年缴 费标准公布前进行当年缴费的,按上浮后的标准缴费,今后不再进行冲抵。
四、今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费基数正式发布前,上浮比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等作相应调整。
五、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完成缴费。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