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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 职工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 基数核定##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保险社会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23-12-2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及宁东基地社保中心

近年来,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费基数上下限 标准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公布较晚,造成部分企业(单位)职工 及个体工商户(含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缴费基数标准未公布前 按上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当年缴费的情况屡有发生,致使当 年核定的缴费基数低于政策规定的当年下限标准,违反了国家和 自治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再次发 生和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4年1月1日至当年缴费基数标准公布之前,全 区所有企业(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含灵活就业人员)均按 照上一年度缴费基数的下限上浮15%进行当年缴费基数下限的系统设置,用于弥补当年上涨的基数差额。

二、当年缴费基数公布后,若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低于预设标 准,企业(单位)职工可在今后的缴费中,冲抵多缴的养老保险。

三、个体工商户(含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应在当年的缴费 标准公布后再开始按新的标准缴费。确因各种原因需要在当年缴 费标准公布前进行当年缴费的,按上浮后的标准缴费,今后不再进行冲抵。

四、今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费基数正式发布前,上浮比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等作相应调整。

五、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完成缴费。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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