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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发〔1998〕24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34

  • 发文字号: 沪劳保发〔1998〕24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1998-04-10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998-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对本市企业保建食品费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调整为3.75元/天;


   乙类调整为3.25元/天;


   丙类调整为2.70元/天。


   二、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调整为2.70元/天;高温季节含盐菜汤调整为1.85元/天;企业保健食品费标准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在原渠道开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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