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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综发〔1995〕7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

#工作津贴##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9

  • 发文字号: 沪劳综发〔1995〕7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1995-02-20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995-01-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局(公司):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府【1994】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中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价指数变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中、夜班等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二、五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调整为八角。

三、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二十二点以后的,可发给二元二角。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三元四角。

四、事业单位津贴提高部分所需的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五、上述调整津贴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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