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沪劳保发〔1995〕83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30

  • 发文字号: 沪劳保发〔1995〕83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劳动局
  • 发文日期: 1995-09-29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995-10-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国资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加强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根据《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定期对长休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实事求是地安排职工休息、治疗、复工或适当调整工种。对职工疾病中的疑难、争议的案件应及时呈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坚持和完善企业职工的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和复工办法。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转入长休的,应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由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报企业行政批准,并书面通知职工。

三、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五、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足到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六、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管理办法。企业现行的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继续保留。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上海市劳动报酬政策

上海市劳动报酬政策合集

本专题汇集上海市有关劳动报酬等相关政策,例如,最低工资规定、病假工资、 保健食品费规定等

上海市政策法规人社政策

上海市政策法规人社政策合集

本专题主要包含上海市有关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履行、规章制度与民主管理、劳动保护、劳动的关系的解除、劳动争议与社会征信、社会保险、人才引进以及税费政府补贴政策等九大相关内容。如需查看某一专题,可在政策库专题分类查看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