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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社函〔2020〕97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6

  • 发文字号: 闽人社函〔2020〕97号
  • 发文单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0-05-0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
  • 生效日期: 2020-05-07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1号)要求,现公布2019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标准,并就操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现公布2019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标准为2644元。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保”)的“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死亡后,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闽人社发〔202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低于原渠道发放待遇的,不足部分由原渠道予以补足。

   三、参加过我省企业职工保但最终领取机关事业退休待遇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应按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不重复领取闽人社发〔2020〕1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保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了企业职工保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的,不重复领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或遗属抚恤待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信息比对,避免重复领取丧葬和遗属抚恤待遇。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我省的人员,以及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终止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闽人社发〔2020〕1号文件规定的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范围。

   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信息比对,避免重复领取丧葬和遗属抚恤待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5月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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