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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办发〔2016〕18号 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7

  • 发文字号: 鲁人社办发〔2016〕18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6-01-2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2016-01-29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适当减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压力,较好地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至2019年年底,继续执行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过渡政策。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省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二、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市要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要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切实将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到位。

三、我省将继续改革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各市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提高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积极性,减少断保、断缴现象的发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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