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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医保〔2023〕12号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 医疗保险## 费率##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6

  • 发文字号: 梅市医保〔2023〕12号
  • 发文单位: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3-12-2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粤府办函〔2023〕3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基金运行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为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适用对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按月或申请一次性缴费的,缴费费率仍按6%执行。

二、实施内容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5%(职工医保费率6%,生育保险费率0.5%)下调为5.5%(职工医保费率5%,生育保险费率0.5%),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8%下调为7%。

实施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如遇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从次月起停止执行降费政策。

三、优化服务

(一)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方式。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职工医保降低费率政策。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全市统一执行。

(二)切实保障好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医保待遇足额支付,同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不变,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四、工作要求

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保费,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稳定就业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切实把好事办好,发挥政策效应。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8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4-06-17 阅读量: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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