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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19-03-14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19-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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