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4号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10-11-09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10-11-09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工会费

国家级工会费政策合集

本专题汇集工会法及工会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