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21
微信扫码进行分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会财务部:
针对各地工会反映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手续费由委托代收的地方总工会一家负担不尽合理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工财字[2005]81号文件第四条作如下修改:
“已实行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地方,地方各级工会在扣除税务部门代收手续费后,再按经费分成比例分成”。
全国总工会 财务部
2006年10月23日
工会费
国家级工会费政策合集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