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地税局、残联: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2017 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要严格按照鲁财综〔2018〕17 号和鲁财综〔2018〕31 号文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待省财政部门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具体办法后一并制定实施。
三、《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济财非税〔2018〕2 号)和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财政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济财非税〔2013〕1 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 年7 月4 日
详见附件
济财非税〔2018〕8号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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