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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2023〕1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残保金#

阅读量:26

  • 发文字号: 鲁财税〔2023〕11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 发文日期: 2023-04-11
  • 类别: 残保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2023-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支持我省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分档减缴残保金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3年(含)起5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各用人单位残保金应缴费额计算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执行。

二、延续执行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有关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3年(含)起5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我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缴残保金。

三、加强政策宣传推送。各级财政、税务、残联部门要加强残保金减免政策的宣传推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两微一端”等多媒体,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政策、全面享受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力度,扫清政策执行障碍,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4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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