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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A类【国家级】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财税〔2003〕26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03-04-09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03-05-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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