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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社厅在全省部署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福建省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21-08-06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福建省
  • 生效日期: 2021-08-06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帮助用人单位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和降低用工管理成本,丰富“互联网+人社”应用场景,日前,福建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就我省电子劳动合同的推广应用,提出三方面要求:

一是加强宣传推广。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电子劳动合同宣传推广工作,将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通过运用各类宣传媒介,广泛宣传《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遍知晓。要以工业园区、大型国有企业、科技企业为重点对象,以农民工实名制为重点领域,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对已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各地要积极指导其按照文件精神抓紧落实。未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鼓励企业结合实际,创造条件推广运用电子劳动合同。

二是加强指导服务。要求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电子劳动合同指引》要求,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指导用人单位通过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含政府和市场化相关平台),采取或确认第三方平台采取可靠的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和可追溯。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纸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三是加强业务协同。各地要以电子劳动合同为依托,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公共服务事项的业务协同办理。对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畅通用人单位线上直接申请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业务的渠道,并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可作为证据使用。要创新公共服务方式,引导选择自建平台或者第三方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服务平台上存证电子劳动合同、提交电子劳动合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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