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财税〔2016〕12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16-01-29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16-02-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税费优惠

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合集

本专题汇集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