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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住房公积金发〔2023〕9号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黄石市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对账工作的通知

# 公积金缴存## 缴存基数##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黄住房公积金发〔2023〕9号
  • 发文单位: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6-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 生效日期: 2023-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现就黄石市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对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1. 职工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2022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2. 工资总额的计算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及黄人社发〔2014〕49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1. 各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少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存基数或高于最高缴存基数的按最低或最高缴存基数核定申报。

2. 根据黄石市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324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基数为20331元,月最高缴存额为4880元(单位和个人合计)。

3. 中央、省驻黄单位在执行基数调整标准时,经上级单位批复后,可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

(三)基数调整的申报及适用时间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适用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其他事项

1. 各缴存单位应于2023年7月15日前申报《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有人员增减变化的还应同时申报《黄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已开通网上服务大厅的单位可通过线上渠道自主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2. 单位在申报公积金缴费基数时应确保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合计月缴存额均为整数(见角进元)。

3. 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 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参照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执行与单位缴存职工相同的限高保低政策。个人缴存者可在2023年7月申请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适用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黄石地区(含大冶市、阳新县)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 - 12%,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以财政在规定的区间内核定的缴存比例为准。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四、对账工作

1. 各缴存单位应于2023年8月前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营运网点领取对账单,及时核对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目,核对完毕后,及时送交回执联。

2. 单位在对账过程中应对本单位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留存的单位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清理,并及时办理信息修改补录及职工账户的转移、并户手续。

附件

1.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

2. 《黄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3.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归集账户一览表(新一轮中标合作银行)》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6月8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2023-12-14 阅读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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