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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金委办〔2023〕5号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的通知

# 公积金缴存## 缴存基数##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5

  • 发文字号: 郴金委办〔2023〕5号
  • 发文单位: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3-06-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生效日期: 2023-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我市将于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集中开展2023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缴存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3年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其他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 - 12%,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湖南省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请各缴存单位按以下范围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郴金发〔2023〕7号)郴州市财政局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文执行,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2. 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为:年度应发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3. 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为:合同中约定的应发工资。

4. 灵活就业人员按《郴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郴金管委〔2020〕5号)文件及《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通知》(郴金发〔2023〕12号)文件执行。

(三)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应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如缴存单位已办理了年度基数调整业务,因业务差错等原因需办理纠错调整的,或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年度调整期限内调整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到缴存地管理部,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由于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是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基数调整后缴存基数提高的职工可以补缴2023年1 - 6月缴存额的差额部分。

(四)严格执行“控高保低”政策

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规定和202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61.7元/月测算,2023年度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超过22385元,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686元,即两者合计不得超过5372元。

为维护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控高保低”政策。根据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月测算,202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低于1550元,月缴存额下限均为78元,即两者合计不得低于156元。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由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2022年度考核奖”还未出结果,所以将2022年发放的“2021年度考核奖”计入缴存基数,2023年发放的“2022年度考核奖”计入2024年缴存基数中。

2. 不得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的是:

根据《郴州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23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要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车改革补贴不得纳入缴存基数计算。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医疗补助资金,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通信补贴、交通补贴、高温补贴、不休假补贴、差旅补助、疫情防控补助、加班补助、伙食补助等,各级表彰、立功受奖、评优评先等一次性奖金及其他非普惠性、非长期性、非稳定性的奖金或补助均不得纳入缴存基数计算。

2022年发放的2021年(含)以前年度绩效工资不得纳入缴存基数计算。

3.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规范缴存信息

(一)规范缴存年龄

严禁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存职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缴存职工需由缴存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将一律予以停缴。

(二)核对基础信息

缴存单位做好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缴存职工基本信息(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开户银行和一类银行账号)等信息的核对工作。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如有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内信息不一致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按月足额缴存

各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三、材料申报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 = 缴存基数 *(职工缴存比例 + 单位缴存比例)。

申报所需资料如下:

1. 上年度1个月的工资发放表,需体现应发工资并加盖公章。

2.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申报表》(一式两份),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各缴存单位根据自身单位性质认真填报,如有单位津贴补贴项目与表格内容表述不一致的,但又符合财政和审计规定的,可列入特殊岗位津贴填报,但需另附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已开通单位网厅的缴存单位

可在单位网厅中的变更业务→缴存基数调整→批量调整缴存→职工数据导出将《调整基数模板》导出并进行基数调整后导入,同时上传《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申报表》影像。

(二)未开通单位网厅的缴存单位

由单位专管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缴存地管理部拷贝本单位职工信息数据,并对该数据核对无误后,再向缴存地管理部窗口进行申报。如需开通单位网厅办理相关业务,须由单位专管员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郴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业务办理协议》和《郴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开通及单位授权申请表》,到缴存地管理部申请开通单位网厅业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请各缴存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响应,明确分管领导,组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工会、财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本通知抓好落实。

(二)认真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缴存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认真核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未足额缴存、漏缴、欠缴单位,应及时予以补缴;对符合缴存对象的职工,应及时办理职工缴存登记,按规定予以建制缴存。

(三)严格执行

请各缴存单位根据所属单位性质认真填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申报表》,严格按规定计算缴存基数,严禁超标准计算;如有在2022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工作中超标准范围计算填报的单位,应从基数调整当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进行整改;如将超标准范围计算进行了补缴的单位,应从补缴当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进行整改。

(四)文件及相关业务表格下载

文件及相关业务表格可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czs.gov.cn/gjj/ )下载。

附件

1.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申报表》(行政单位填报)

2.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申报表》(事业单位填报)

3.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申报表》(企业填报)

4.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申报表》(非公企业填报)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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