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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规〔2023〕10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31

  • 发文字号: 沪人社规〔2023〕10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3-07-1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23-07-13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61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足到15元。

(三)按本人2022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8%(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8年至1952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3年至1947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2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五)2022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2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7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本市企业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凡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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