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以2022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293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设立的单位,可在5%至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下限
1. 驻宜及宜春各单位、县(市、区)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4630元/月(含单位、个人部分)。
2. 驻宜及宜春各单位、县(市、区)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继续按310元/月标准执行(含单位、个人部分)。
四、调整手续办理时间及执行期限
2023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手续,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五、调整方式及流程
中心积极推行“不见面”办理方式,现已实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线上、线下双渠道办理,进一步方便单位办事,提高业务受理效率。
(一)线上办理
单位经办人凭数字证书(密钥)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手续,需上传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及《缴存基数核定表》。
(二)线下办理
单位经办人携带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及《缴存基数核定表》,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手续。
六、有关要求
1. 严格执行月缴存额上、下限规定,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也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个单位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月度办理。
3.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若职工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的,应保留其中一个账户继续缴存,其他的账户封存,待符合条件后再办理销户提取或通过全国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
4. 单位已办理申请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应在职工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不得再为其继续缴存,并通知职工及时办理退休提取。
特此通知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