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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公积金缴存## 缴存比例#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7-0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 生效日期: 2023-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据市统计局2022年相关数据,现将安阳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凡在我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一)市直财政全额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另行安排。

      (二)国家直属单位、省直属单位、区直属单位、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差供事业单位、市企业等单位在完成2023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于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三)县(市)辖区内的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时间由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自行安排。

二、缴存基数的计算

      (一)缴存基数即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月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三)职工进入新单位不足一年,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统一调整的,缴存基数为进入新单位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三、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上限及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须四舍五入到元。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乘积四舍五入)×2

      (一)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2年度相关数据,确定2023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8078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安阳市区为2000元;林州市、汤阴县、安阳县、内黄县为1800元。

      (二)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338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安阳市区为200元;林州市、汤阴县、安阳县、内黄县为180元。

四、缴存比例的调整

      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限定在5%至12%以内,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与缴存基数调整同时进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需填写《安阳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附相关材料,经中心审批后方可调整。

五、相关事项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申报与调整工作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完善申报材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未按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单位,本年度不再办理。

六、法律责任

      凡不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出现多报、少报、瞒报和逾期不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缴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造成逾期或少缴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操作要求

     2.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单位承诺书

     3.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

    4.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单位反馈表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2023-12-14 阅读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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