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渝税公告〔2023〕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C类通知类政策## 社会保险#

阅读量:30

  • 发文字号: 渝税公告〔2023〕第5号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6-15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23-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方便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市自2023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纳流程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将现行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方式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具体范围是: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

二、申报缴纳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每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2023年已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年度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无需重新申报;还未申报的,自2023年7月1日起向税务部门申报。

(三)用人单位补缴2023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特殊情形缴费,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申报缴纳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33人力社保服务热线、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4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2023-12-14 阅读量:31

查看更多

相关专题

税务局社保申报

部分省市税务局社保申报政策合集

本专题汇集部分省市税务局社保申报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