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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人社发〔2016〕23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生育保险#

阅读量:45

  • 发文字号: 冀人社发〔2016〕23号
  • 发文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6-06-03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
  • 生效日期: 2016-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订)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 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产假30天。

二、 取消晚婚晚育假45天。

三、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

延长产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本文件自2016年1月1起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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