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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3年度市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公积金缴存#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6-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 生效日期: 2023-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区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经研究决定,于2023年6月20日至7月10日开展2023年度市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范围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

(一)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2022年丽水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即34566元;

(二)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缴存基数上限为11522元;

(三)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丽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840元。

四、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5%~12%执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五、月缴存额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享有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的干部职工,按缴存基数×房改部门批准的比例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为本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两倍。

六、调整步骤

(一)已开通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的缴存单位,由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在2023年6月20日至7月10日期间通过网厅自助办理。

(二)暂未开通网厅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在2023年6月20至7月10日自备U盘(或其他移动硬盘),到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1.莲都区人民路607号商会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六楼;2.莲都区绿谷大道309号国际车城二楼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59号窗口)拷取原基数数据;需变更缴存比例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关于变更缴存比例的确认函》。在2023年7月10日前将录入新基数后的调整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3601295531@qq.com,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新基数调整表纸质版报送至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

(三)灵活就业人员携身份证至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办理。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在网厅自行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具体步骤,详见《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变更网厅操作手册》。

(二)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在录入新基数时,只需填写“缴存基数”栏,月缴存额会自动计算,缴存基数务必录入整数。若发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请线下提交《丽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公积金办事窗口。

(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经确定,该执行期限内不再修改。

(四)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办事网点咨询电话:2051634,2051068,2051658,2051630,2051629。

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办事网点咨询电话:2630108。


附件:

图片

附件1: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变更网厅操作手册.docx


图片

附件2:关于变更缴存比例的确认函.docx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19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2023-12-14 阅读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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