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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公积金〔2023〕18号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公积金缴存## 基数调整#

阅读量:25

  • 发文字号: 唐公积金〔2023〕18号
  • 发文单位: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6-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 生效日期: 2023-06-2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作时间安排

2023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23年7月1日至8月31日止。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分中心、管理部要督促辖区内单位及时做好调基工作,精准推进《通知》落实。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1. 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2022年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文件要求核定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2023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1.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社平工资7715元的3倍,即23145元;缴存基数下限一般不得低于2022年度社平工资的60%,即4629元。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缴存基数可按职工2022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执行,但不得低于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低于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 执行北京、天津缴存政策的单位,以北京、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

3.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基数上下限可在2022年度社平工资7715元或2022年度社平工资60%,即4629元两个档次自选。已按照社平工资标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调整为社平工资的60%。

三、办理程序

(一)

各单位应于缴存2023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二)

各缴存单位可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前台办理,也可通过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网厅(网址:https://tsgjj.com)自行办理。

(三)

缴存基数调整时,缴存单位需要签署《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承诺函》,并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经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四)

单位困难,需按职工2022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执行的,应提供单位申请、工会或职代会讨论决议、工资表等资料,经分中心、管理部审核通过后执行。

(五)

缴存基数调整相关表格可通过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服务平台-下载中心”下载。

四、注意事项

(一)

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调基工作,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因缴存单位瞒报、少报等原因造成职工投诉的,由缴存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二)

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调整通过后,各缴存单位应将调整、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三)

各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时,应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四)

各分中心、管理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如发现缴存单位未按照规定核定申报缴存基数的,责令缴存单位及时予以改正。

附件

1.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清册表

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承诺函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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