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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人社规〔2021〕9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最低工资标准#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琼人社规〔2021〕9号
  • 发文单位: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1-10-15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海南省
  • 生效日期: 2021-12-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4元,适用于儋州市、三沙市、琼海市、澄迈县。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9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海南省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468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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