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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秘〔202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最低工资标准##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34

  •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23〕2号
  • 发文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23-03-30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安徽省
  • 生效日期: 2023-03-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注: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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