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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人社发〔2022〕17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最低工资标准#

阅读量:35

  • 发文字号: 冀人社发〔2022〕17号
  • 发文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2-11-25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河北省
  • 生效日期: 2023-01-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二、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00元、2000元、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元、20元、18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雄安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落实工作,及时跟踪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河北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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