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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规字〔2023〕8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最低工资标准##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49

  • 发文字号: 津人社规字〔2023〕8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10-23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23-11-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180元调整为232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2.6元调整为24.4元。

三、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2023年10月2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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