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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总薪字〔1980〕29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39

  • 发文字号: 劳总薪字〔1980〕29号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发文日期: 1980-02-20
  • 类别: 地方性法规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1980-02-20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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