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灵活就业人员:
《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现予印发。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0日
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及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机制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在我市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含)以上,仍继续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业转移人口、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本着自愿缴存的原则,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灵活就业人员参缴社保所属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详见附件1);
2. 居民身份证;
3.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及缴费至少1年(含)以上的证明;
4.灵活就业人员在管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银行一类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应与管理中心签订《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详见附件2),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管理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记录个人明细账,账户实行一人一户制。灵活就业人员原已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尚未办理销户的,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再重复开户。原账户属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当先办理销户,不得多账户缴存。
第三章 缴 存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自愿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年月: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次月(不得补缴起始年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最近年度湘潭市人社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湘潭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至24%。
月缴存额: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逢角、逢分进元。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应的款项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交缴存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核通过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缴存申请后,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并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缴存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与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个人划款协议,按照《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约定的缴存方式、划扣款项日期,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下同)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内的,账户暂不封存,可以办理补缴手续;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且不予办理补缴手续。账户启封后重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当月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缴存相关手续:
1.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2.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业务的;
3.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的。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供新单位为其开户缴纳社保的缴费证明,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执行,缴存时间按相关规定计算,原签定的《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自动解除。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或个人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即可办理销户提取。但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提取,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能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贷款额度:
1.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以上,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且申请贷款后不得降低月缴存额;
3.满足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条件,且必须办理按月对冲还贷,贷款还款账户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一致;
4.贷款额度按{[账户余额+(月缴存额×借款人未来可缴存月数)] ×正常缴存时间系数}计算,账户余额是指提取后的缴存余额;借款人未来可缴存月数是指贷款审批时至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月数,超过240个月按240个月计算;正常缴存时间系数大于《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管理办法》中所明确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取流动性调节系数值。正常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5.其他贷款条件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为单位在职职工,要求以在职职工为主借款人;另一方为灵活就业人员,在满足第十七条第1款的条件下,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套取或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依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将个人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办理的贷款为贴息贷款的,管理中心停止贴息,其贷款利率恢复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除第十三条原因外,出现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所办理的贷款为贴息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停止贴息,其贷款利率恢复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
附件1
备注:1.开户银行限工行、建行、交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任一银行。
2.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最近年度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湘潭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逢角逢分进元。
4.缴存起始年月: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次月。
附件2
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及使用
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编号:
甲方: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要求,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承办乙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二、甲方为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并为乙方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统一管理乙方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如甲方变更住房公积金汇缴账户应及时通知乙方。
三、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对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算利息,每年6月30日结算一次,利息自动转入本金。
四、乙方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
五、乙方符合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审批和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同意并根据《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甲方要求提供办理开户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所需资料。
二、乙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不得低于最近年度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湘潭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核定;缴存比例为 %;确定月缴存额为 元,缴存时间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次月即 年 月起。
三、乙方汇缴住房公积金时,采用银行划扣方式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每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扣划不成功,每月分别于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和月末最后一天工作日继续扣款,直至成功。
乙方在银行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并在银行办理个人划款手续,授权银行在指定日期从乙方个人银行账户中划扣款项至甲方账户。(甲方收款账户名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四、乙方应在每月10日之前按时足额存入资金,保证本人银行卡内保留足够的余额。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扣划不成功的,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承担。
乙方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缴存状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乙方应主动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到银行办理个人授权扣款变更业务。如因乙方不及时办理变更业务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内的,账户暂不封存,可以办理补缴手续;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甲方按规定将乙方账户自动封存(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且不予办理补缴手续。乙方账户启封后重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当月重新计算。
六、乙方不得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得申请停缴业务。如有违约,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依法收回贷款本息;所办理的贷款,为贴息贷款的,甲方有权随时停止贴息。
七、乙方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或个人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即可办理销户提取。但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乙方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向甲方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乙方办理销户提取后,自销户之日起未满一年不得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八、乙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以上,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且申请贷款后不得降低月缴存额。
3.满足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条件,并按要求办理按月对冲还贷,贷款还款账户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一致。
4.须符合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其他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乙方要转移至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办理转移业务后,自动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乙方以正楷字亲笔书写“本人已逐条阅读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知晓所享有的权利和需承担的义务,自愿承担相应行为的一应法律后果”,表明系在对本协议知情并同意的前提下缴存及使用公积金。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并捺印):
负责人或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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