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黔党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以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获取稳定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我市《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辖区内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可以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中心委托银行负责承办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汇缴变更、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账户设立
第五条 中心应当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两人或两人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参照单位管理模式开设单位账户,在单位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中心城区管理部填写《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非本市户籍的同时提供《居住证》。
中心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为其在“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并与其签订《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
第七条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在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及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明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账户”继续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用人单位继续缴存。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有缴存能力的,经中心审核批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24%。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相关规定,同时月实际缴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中心公布的上下限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受委托银行借记卡中,并由受委托银行按照月缴存额从缴存人账户扣划至个人公积金账户。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受托银行无法扣划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在下次扣划前补足相应代扣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管理中心将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连续停缴三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还贷期间不得再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贵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期房、二手房和已完税并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现房可按规定到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可贷额度按照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计算,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和应付房款的剩余房款,同时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自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将暂停补贴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息差;未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以上或贷款逾期超过九十天未还款的,中心将终止补贴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息差。借款人违约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贵阳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筑公积金金字〔2011〕79号)同时废止。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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